Gavin Yang:傳承百年富過三代絕非夢事 - EIA Family Office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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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A專欄

作者:Gavin Yang

傳承模式

傳承模式是如何將財富傳承給自己的後代,是高資產人士普遍會面臨的棘手問題,想盡辦法節省各項高額稅負,無非就是想讓自己辛辛苦苦累積的財富,能避開沉重的稅負,完完整整的傳承下去,在確保經營績效的前提下,家族的事業與資產也能歷久而不衰。但是,下一代繼承人如果不懂得經營生財,或子孫中有個揮霍無度的紈絝子弟,金山銀山也有坐吃山空的一天。

如今許多富人對財富另一個的擔憂,是害怕讓下一代因為輕易擁有巨額財富而喪失對金錢價值的認知度和上進心。傳統財產移轉方式,往往在繼承者取得一大筆財產,因財產管理能力不足,未將此財產繼續發揚光大,而僅能守住財產,更甚者揮霍殆盡;為避免人為因素,透過制度設計,將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並養成每一代賺錢的能力,方能確保既有的家族資產能持續創造新財富,富過三代絕非夢想!



西方金融體系很早就發展出資產代代相傳的方法,將財富妥善的規劃,及建立下一代創造財富的能力,創造百年企業、百年家族。客觀的分析中國人富不過三代的原因,除了政治因素,中國的君主封建政治讓今天富可敵國的人,明天可能家產全部充公;中國富豪的特點是多與最高權力結緣,其財富來源或為官商所得,或為貪污所獲,或為強盜之利,其致富積累速度之快、致富量之大於中外皆屬罕見,但也正因為其與最高權力太接近的緣故,其風險也最大、樓起樓塌的速度也最快。古諺云「富不過三代」,中國的富豪大多一代即終,隨著權力的喪失而灰飛煙滅;其他的因素,可歸結為:全球性的經濟環境變化、投資失敗、子孫不孝、家產被旁人轉移耗盡、突發性意外造成未事先妥善規劃財產等原因,而這些原因,其實都是可以解決的。 Gavin Yang的淺見,可以朝以下幾點思考:

1
資產國際化重要性

運用資產國際化可以達到目的,將資產置放於數個不同地區或國家之金融機構,可防止國家風險,政經突然改變或外匯實施管制,譬如將部分資產於境外公司、境外私人銀行賬戶、境外信託或基金會名下,可保護一生重要財富,未來不受居住地政治環境、本身企業經營變化而消失。西方高資產人士國際化的腳步,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之處;而亞太地區富裕人士在資產種類上也逐漸實現了多樣化,但距離達到資產國際化水準卻非常有限。中國在共同富裕實施下許多有錢人為避免錢留在中國未來被課重稅(遺、贈稅),大部分會將資產分散在美國、香港、新加坡以及部份免稅天堂。



2
透過善用各國間稅率差異,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世界各國政府,由於對財經政策考量因素不一, 對不同的主體課徵之稅率也不一樣。譬如,許多免稅天堂,其政府並不課徵所得稅,以鼓勵外國資本之流入,當兩個國家之法人,所得稅稅率不同,而其他因素相差不大時,常會使資金由高稅率之國家流向低稅率國家。由於稅率之差異,使得高資產人士容易安排其資金在低稅率國家而不匯回,藉此已隱匿資產,規避高稅率國家之稅收。也就是說,透過對外投資的形式,將本國企業的身份,轉變為外資身份,達到規避最低稅負的效果。

3
財富有效管理

累積財富實屬不易,但要將財富有效傳承甚或繼續發揚光大,唯有透過制度設計,將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或養成每一代賺錢的能力,確保既有的家族資產能持續創造新財富,富過三代絕非夢想。

第一代藉由個人奮鬥累積財富,會珍惜得來不易的資產;第二代守富者,通常了解第一代累積財富的辛苦,對於財富的承接是基於自己的身份條件優勢,仍能感受來自父輩諄諄教誨的危機感;而大部分第三代繼富者,大多生活在一個優渥的生活條件下,往往無法意會賺錢辛苦,對使用金錢較為揮霍。但事實上,若能提早利用信託架構的設計,將財產適度地交給專業的受託機構管理,應可打破富不過三代的迷思。基本上,高資產人士可以將一筆相當數額的財產設定信託,寫明期望財富分配模式,受託機構將會作適當的理財及租稅規劃,以及量身設計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達到澤蔭子孫及貫徹第一代想法的長遠目的。



4
信託

信託架構規劃中委託人可指定自己、家人或非營利事業成為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和受益人身份皆被嚴格保密,更可達到以下目的:
1. 「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其外觀上所有權雖屬於受託人,但法律上信託財產權卻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不歸屬於受託人的遺產、破產財產範圍,且受託人的債權人也不得對該信託財產行使強制執行、抵銷等行為。
2. 「專業管理經營」- 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移轉財產權予受託人。由於受託人為專業信託業者,可憑藉其專業人才的管理、經營能力,促使信託財產創造最大效益。
3. 「延續經營」- 人的生命再長,亦有終止時,因此如何讓財產保有完整性,並使財產權在原所有人生命終止後,仍可依照其意旨去執行,讓財產權的效益得以持續,就成為財產規劃的重心。
4. 「避免財產分散」- 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財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強制分散,使家產永續存在,且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確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子孫無須為爭奪遺產而傷和氣。
5. 「合法節稅」- 經由信託財產規劃,可實現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視各國相關稅法而定)。現下,各國的財產移轉大都以贈與或遺產繼承的模式處理,有些國家贈與稅或遺產稅均高達30%以上。

因此,考慮稅賦,信託就會成為移轉財產的主要手段。

『信託』即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製度,由於信託是國外之產物,起源於英國,許多西方社會盛行的信託理財規劃,建立較為周密的信託理財方式,使得財富維護與擴展受制於更加專業的管理方式,而使家庭成員只成為財富收益的部分擁有者。依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而一般的經驗是,對於家庭成員財富傳承程度加以適當限制,是保護家族資產的必要做法。
 
『信託』作為家族永續規劃的工具,擁有幾個明確的特點:
 
1. 「風險隔離」- 信託是一種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簡單講就是把性質不同的財產劃清界限。信託財產和委託人本人的其他財產是隔離的,信託財產之間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須保持絕對的獨立性。
2. 「第三方管理」- 委託人為了保全財產、避免不肖子孫揮霍、確保資產順利傳承並達到照顧遺族之目的,只需要將財產交付信託,透過信託業者之專業經營團隊,以其高度專業知識及經驗,提供資產管理、保全及事務處理之服務。信託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其受託人是獨立而客觀的,他既獨立於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也獨立於這些產品和服務的購買方,他站在中立的立場,嚴格地按照委託人的實際情況來幫他分析財務狀況和需求,科學合理地為委託方制定確實可行的資產理財投資方案。此外,藉由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執行信託合約,可以讓第一代的核心理念不會隨時間而消失,藉由信託的內容,擬定限制條件,養成每一代子孫賺錢的能力,如此家族才能歷久不衰。
3. 「保密的結構」- 信託是不需要在任何法庭或公共登記處備案或記錄在案的(視各國法律而論定)。因此,信託協議的內容通常是機密性和私人的第三者很難知道某項信託是否存在,更妄論要獲知信託協議的內容。信託所在地的管轄權限通常會有銀行保密法例,使受託人如向第三者透露有關信託的資料便要接受民事或刑事制裁,從而進一步保障客戶。
4. 「稅務規劃」- 為了製定一個合適的信託結構,必須對客戶及信託受益人的全球性稅務情況有透徹的了解;審慎的計劃往往可使客戶利用信託來避免或減輕多種的納稅義務。各信託依信託人及其指定受益人而各具獨特性,因此必須注意於適當時機尋求不動產及稅負方面之充分諮詢。透過信託之稅務規劃,主要係欲降低代與代之間的移轉成本,達成將財產順利移轉給下一代之目的,我國之信託租稅原則,係採用信託導管理論,認為信託只是一個導管,委託人經由受託人之手,移轉信託財產及收益予受益人,受益人才是實質所得者,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故應向受益人課稅。同時,傳統之財產移轉方式,如贈與、繼承,一旦權利轉移之後,原權利人在法律上即無法干涉所移轉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式,透過信託卻可以依信託契約約定,在一定的條件下達成其信託目的後,方可給付財產予受益人,達到貫徹委託人意誌之目的。
5. 「家族永續規劃」- 以控管之方式,保存家庭財富供後代使用,信託使委託人的資產能接受專業化管理,使受益人終身獲利。委託人 (或其他家庭成員)死後,資產仍繼續為其他受益人所持有,完全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中。通常(雖絕非屬必要)資產會以漸進方式相傳至下一代。例如,它可能供作受益人年輕時之教育或撫養資金,待受益人成年後,關係更穩固且更有能力勝任較多資產之管理時,再容許較高金額之資本供其支配。

5
信託(續1)

在確定信託架構(圖一)符合規劃需要,接著要草擬信託協議,將資產預作配置與安排,有幾個觀念提供參考:

1. 信託協議(亦稱為信託契約,信託安排或信託證書)是信託人和受託人之間以合約性質作出的兩方書面協議,並載明信託人把產業的法定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的條款。
2. 協議內指定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權力和責任。受託人受法律約束,必須遵循信託協議的條款,而且還進一步受到設立信託所在的管轄權限的一套法律的約束,必須加以遵守,促使受託人須在極度謹慎之下行事。一般來說,信託是有可能維持達百年以上之久的;或者,也可規定信託在較早的日期終止。期限的長短視乎客戶的決定。
3. 信託可持有任何種類的資產,例如私人飛機、遊艇、文化藝術品、保險、房產、現金、債券、黃金、基金、有價證券和不論在何處註冊組成的公司的股票等。

雖然受託人對信託持有法定所有權,但在法律上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資產和他的私人產業分開,這點是十分重要的。受託人必須以信託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並按照信託協議的條款和適用法律的規定,來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



一個良好的信託應可以達成:
● 保護個人及企業資產。
● 提高個人及企業財務上的隱密性。
● 節省及避免因資產移轉或繼承所需支付的稅賦。
● 更高的自主性來支配財富的移轉和選擇屬意的受益人。
● 有專業之經理人來管理客戶的信託資產。
● 財產移轉方式更具多重選擇及更有彈性。
● 做好完善的稅務規劃。
● 提高信託資產的多元化。

為確保家族永續,並逐步安排接班佈局,使財產能代代傳承,防止子孫揮霍無度,同時可打破「富不過三代」之迷思。透過信託機制,不但可適度運用某些稅務規劃上的好處,同時可依委託人之需求量身規劃,逐步將家族企業的股權移轉,使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靠著好的製度和規劃,亦可富過好幾代。

6
家族精神永續

以中國台灣為例,過去為台灣創造經濟奇蹟的第一代,也為自己的家族創造了財富。隨著他們逐漸年長,多數須思考如何在上一代累積的基礎,加上下一代豐富的學識,順利完成企業交棒,為家族企業開創出一番更大的格局;但往往看到的確是這些知名家族企業的下一代為爭奪億萬財產而失和甚至對簿公堂,如新光集團吳家以及台鳳企業黃家,兄弟互爭經營權,爆發高價收購股權的慘烈競逐狀況,企業集團實力因此受損極大。企業第二代會上演爭產戲碼,多少與台灣第一代的企業家,因為經歷過艱困的創業歲月,加上又對事業有一分堅持及接班人的不放心,往往不到闔眼的那一天,不願輕易從工作崗位退下,以致於來不及安排家族企業的傳承,最後就造成兒女們繼承了財富,卻失去了創造財富的能力。 「富不過三代」像是一個魔咒,對於家族的盛衰來說, 創業人去世後的「分家」或缺乏完善的安排,往往成為家族企業產生內隙、內訌和由盛變衰的轉捩點。



家族企業在世代交替的循環中,面臨出許多的風險,通常而言,第一代成功的創業家常常也是眼光獨到的優質經理人,所以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集中上,並不會發生許多問題,一旦進行交棒,問題就開始出現,企業主在思考財富傳承時,是否應思考如何為家族永續做好準備,而不是停留在家族利益問題上,否則,財富的繼承反倒是更多的家族問題的開始。

7
無形資產難直接傳承
 
構築一項事業,既需要有形資產,也需要無形資產。家族企業的創辦和成長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特殊的人脈及商業網路,即和政府及銀行建立良好的關係便容易處理事情,這也為日後企業繼承過程所遇到的困難埋下伏筆。公司的掌舵人可以把資產傳給兒子,但他本人擁有的聲譽、政治聯繫、社會網絡及人脈關係、個人魅力等成就事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卻很難直接傳承給子女,於是第二代接手後往往會出現問題。
 
此外,傳遞價值觀要比傳遞財富更為重要。價值觀是衡量成功的基準。金錢帶來了各種責任,一些孩子可能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去承擔。在一個變化迅速的經濟環境中,金錢可能在一天內化為烏有;而內化在孩子心裡的價值觀,卻將一生長存。
 
給下一代最好的教育、把他帶在身邊學,是台灣家族企業父傳子的典型做法,所以從公司會議桌到家裡飯桌, 無處不是父子倆傳承事業、人生智慧的講桌。五洲製藥董事長吳先旺十幾年前,就要兒子吳宗明做司機載他到工廠,讓他在旁邊聽,回到車上會跟他討論、問他感覺,若是他言不及義,就會大聲罵,如果講得有道理, 就很開心。


 
吳先旺時常利用回家吃飯時,在飯桌上教兒子人生智慧,要他先學會道理再學賺錢,他們都喜歡歷史,私下會以清朝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盛世自許,期望第一代創業、第二代建立典章制度,到第三代開花結果,成就百年企業。我個人認為優秀的家族企業應該擁有清晰且強烈的企業使命,強烈的企業使命產生強烈的凝聚力,讓家族成員願意以長期投資的眼光,在財務上或個人能力上為企業犧牲奉獻,能更專注在企業核心能力的發展上,為企業經營管理付出更多心力。相關的產出結果是企業的核心潛能並有助於組織學習能力的累積。
 
家族企業之起源於企業主個人創業或經營之理念,但企業的永續經營必須有賴良好企業使命的傳承。企業的使命應該詳述企業之主要顧客與目標市場,並且傳達企業對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承諾,更重要的是企業應該與家族價值做緊密的結合。而強烈且清晰的使命是為了讓家族成員、內部員工、外部顧客與所有的合作廠商皆對企業的經營方向有確實的了解,並且讓家族成員願意以長期眼光看待企業的經營投資,在財務或個人能力上為企業犧牲奉獻,甚至為企業的經營管理付出更多心力。
 
為確保永續的經營管理,現在即必須將正確的人放在正確的位置上,同時給予正確的觀念,讓其扮演應該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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