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斌為何能通過信託保留小米股份超額投票權 - EIA Family Office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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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小米集團對外發布一則股權變更信息公告,引起公眾關注。公告稱小米集團已獲香港聯交所批准,就部分優先股變更名義持股人事宜豁免適用上市規則第8A.18(1)條規定。變更前,小米集團執行董事兼副董事長林斌通過100%持股的Apex Star LLC直接持有小米集團A類普通股462890213股;變更後,Apex Star LLC仍然作為小米集團的名義股東,但其股權變為林斌持有5%、Bin Lin 2021 A Trust持有95%。


一、基本情況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6月17日,小米集團前十大股東包括雷軍、ARK Trust(HongKong)Limited及其受控企業、晨興資本及其受控企業、Apex Star LLC、林斌。其中ARK Trust(Hong Kong)Limited為香港註冊的公眾有限公司,其作為雷軍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代雷軍持有該部分小米集團股份;Apex Star LLC為註冊於美國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林斌為其實際控制人。


香港聯交所批准此次變更豁免適用規則的理由中最重要的一點是,Apex Star LLC將繼續作為小米集團的股東,且其實際控制人林斌仍然實際享有該部分小米集團股份的實益權利和投票權。

二、 聯交所相關政策規定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八A章“股本證券”第18條對於“不同投票權股份的轉讓限制”作出明確規定:(1)受益人所持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在股份的實益擁有權或經濟利益轉讓予另一人,或股份所附投票權的管控(透過代表或其他辦法)轉讓予另一人後,該等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即必須終止。 (2)有限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可代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前提是該項安排不造成規避第8A.18(1)條。

聯交所指出,不同投票權股份的留置權、質押、押記及其他產權負擔,若不導致該等股份或其投票權的所有權或實益擁有權(透過投票代表或其他辦法)被轉讓,聯交所不會視之為本第8A.18條所述的轉讓。

同時,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與一名或超過一名同股同權股東訂立任何安排或諒解文件,導致有不同投票權從其受益人轉移至同股同權股東,聯交所將視之為本第8A.18條所述的轉讓。

若代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不再符合第8A.18(2)條的規定,該受益人於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必須終止。該發行人及受益人必須將不合規的詳細資料在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本交易所。

由此可見,小米集團此次申請豁免,最主要的目的即保留林斌所享有的A類股份超額投票權。

我們知道,同股不同權制度在美股市場十分常見,通過給予創始團隊差額投票權,即使公司經過多輪資本融資,創始團隊實際持有的股份數只占公司已發行股份很小比例,也能保證其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這也是互聯網企業以及科技企業熱衷於前往美股市場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港股市場和A股市場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只接受同股同權的公司製度安排。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團在港交所主板掛牌,成為港股上市規則修改後第一家以“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的公司。通過設立A/B股制度,授予以雷軍為代表的創始團隊差額投票權,每股A股對應10票投票權,每股B股對應1票投票權。

三、 為何能通過信託保留超額投票權
聯交所第8A.18(2)的規定表明,監管層對於以信託為工具來保留超額投票權的態度是積極的。公開信息顯示,本次股份轉讓中,承接股份的信託為Bin Lin 2021 A Trust,為林斌設立的家族信託,委託人(trustor)與受託人(trustee)均為林斌本人,具備典型的衡平法信託特徵。由於信託的保密特性,有關該信託的其他信息未知。

現代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通過衡平法對信託的基本原則和結構予以相應規定,通過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二重分離,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受益區分。總體而言,信託具備以下基本特點: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從某種角度來看,與內地目前實行的不動產所有權與居住權制度類似)、信託財產獨立、信託責任有限和信託管理連續。目前我們比較常見的信託註冊地多為香港或以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為代表的離岸地,其信託制度多沿襲英國的相關規定,雖然離岸地的信託出現了PTC、VISTA等更具靈活性的模式。

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信託設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放入設立的信託中,要求受託人進行管理,並遵守一定的規則。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普通法院認可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的,衡平法院也認可這一點,但同時也賦予受益人以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受託人擁有普通法的所有權( legal title),也稱名義所有權,受益人擁有衡平法的所有權(equitabletitle),也稱收益所有權,這就構成英美法中的“二元所有權”理論。對於受託人而言,有權在信託目的範圍內自行管理或處理信託財產,不受他人干涉,即使是委託人和受益人也無權;對於受益人而言,有權按照信託的約定享受信託財產的收益。通過這樣的安排,有效實現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信託財產獨立。信託財產的獨立主要體現於三個方面: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財產相互獨立、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財產相互獨立、信託財產與受益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於信託財產而言,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成為僅為信託目的服務的獨立財產。

信託責任有限。對內,受託人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約定,審慎盡責,即使未能取得信託利益或造成了信託財產的減值,也不構成違規,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對外,因信託管理過程中發生侵權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若受託人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約定行事,則以信託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均無需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信託管理存續。信託的成立並不要求已有受託人,但是需明確受託人的產生機制;已成立的信託存續不受受託人變更的影響。

在此次轉讓中,作為家族信託的委託人,林斌通過信託契約對信託的運作模式和目的進行約定,同時,作為信託的受託人,林斌基於勤勉原則對信託財產進行實際管理,其作為小米集團A類股的實益擁有人及受益人的地位並未發生變化,不僅在法理上合規,而且也符合聯交所關於“有限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可代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前提是該項安排不造成規避第8A.18(1)條”的規定。